位置:首页 > 关于商会关于商会

协会章程

东莞市凤岗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东莞市凤岗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DongGuan FengGa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DGFGECA。

第二条 本会由凤岗镇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群策群力,诚信务实,创新发展,互助共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各类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推动我镇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对政府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划、政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贯彻和实施。

(二)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提倡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促进城市间合作,共同推广发展电子商务新技术的应用,为跨城市发展电子商务牵线搭桥。

(七)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电子商务业务和课题研讨,协助企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等资料。

(九)完成政府部门、会员单位交由本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我镇从事电子商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6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管理报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